戀愛期間,情侶之間贈與財物是表達愛意的一種方式。但是,雙方分手后,一方起訴要求另一方返還財物,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?近日,蘭州市城關區(qū)人民法院法庭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,一審支持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王某返還戀愛期間贈與款項的訴訟請求。
據了解,原告女方張某與被告男方王某曾為情侶關系,2019年經人介紹后確立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。戀愛期間,女方為表達愛意,通過微信紅包和銀行匯款方式轉賬給男方共計30余萬元。2023年2月,男方以雙方感情不和為由向女方提出分手,經過女方多次挽留,未能如愿,遂結束了戀愛關系。分手后,女方多次打電話、發(fā)短信催男方將之前轉賬給男方的錢款還給女方,女方認為,雖然沒有簽署借條,但是以上大額款項本應屬于借款。索要無果后,女方委托律師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,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男方返還現金33.25萬元及利息,并承擔本案訴訟費。
開庭受理后,法院認為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,需具備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。本案中,原、被告戀愛期間存在多次轉賬,但是用途各異,應當區(qū)別處理。最終,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償還原告張某28萬元及相應利息,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。
俗話說“談錢傷感情、談感情傷錢”。那么,情侶分手了,能否追回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?究竟該如何維權?
對此,上海中聯(蘭州)律師事務所牟宇鵬律師表示,從法律層面來看,情侶之間財產糾紛主要是對款項性質的理解和認定,是贈與還是借款,定性不一樣處理結果就截然不同。特別要說明的是,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,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,表明款項是借款,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,在分手后,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。在特殊節(jié)日里轉賬的“520”元、“1314”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,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,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。另外,戀人間的日常、頻繁的轉賬、款項來往可能會被視為一般贈與,在分手后,也不能要求對方返還。
奔流新聞·蘭州晨報記者 張艾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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